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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形形色色的反法治势力的斗争中,死磕派律师经常冒着被抓的危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治发展的西方视野与中国特色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全球品质与中国特色的会通、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的兼容。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人权法治建设是人权保障的基石,因此,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妇女权利保障方面,要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一方面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
它体现在人权的目的确定、道路选择、目标设定、战略部署、推进路径、实现方式、检验标准等各个方面。在农民权利保障方面,新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经费要向农村倾斜,社会建设公共资源要向农村投放,基本公共服务要向农村延伸,城市社会服务力量要下乡支援农村,形成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合力,努力让广大农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试想,如果惠民项目的每一笔开支(或者至少那些数额相对较大的开支)都能够在网上公布,那些连项目可行性报告都未能提交的单位,还好意思申请国家的惠民项目吗? 当然,在当下,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会遇到各种阻力。
虽然这次审计署的曝光使民众对惠民项目有了一些了解,但从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角度来说,这还远远不够。得到资金支持后却发现施工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规划选址、房屋拆迁、环境评价等方面的问题),于是工程拖再拖,导致数亿元的中央财政资金长时间闲置。这样大额的投入,初衷当然是为了办民事,保障民生。但无论如何,公众对于政府如何花钱进行监督,应该说是无可厚非的事。
可以想见,若不是审计署在今年6月启动针对这些项目的审计并随后曝光存在的问题,民众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这些项目的存在,更遑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要解决惠民项目当前存在的问题,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更重要的一个措施就是:将惠民项目的所有信息在网上公开,接受民众的监督。
然而,还有许多问题是公众想知道的:目前,全国共有多少个惠民项目?究竟是哪些项目?涉及的总金额是多少?每个项目由哪些单位(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施状况如何?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依然是未解的谜。尽管该研究所在申报材料中使用了大额虚假发票,但还是通过了逐级审批。从审计署公布的信息来看,其抽查的258个建设项目涉及投资总额7149.06亿元。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2015年7月28日 进入专题: 民生项目 民众监督 。
例如,河南省伊洛河治理项目、宁夏灵武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以及河北省秦皇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等,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在尚未做好工程的可行性分析的情况下,就积极向中央申报资金。最直接的原因,是我国关于这些惠民项目的申请、拨付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申请项目的单位或部门有机可乘。但如果项目的信息不公开,则公众就很难对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也就很难保证这些资金会真正被用于惠民或者办民事。其间是否存在腐败现象,不无疑问。
然而,问题不仅在于有些项目实施滞后,而且在于某些已经实施的项目并没有真正起到惠民的作用,反而为个别官员创造了腐败的机会。要知道,这些项目,少则数百万元,多则数亿元,都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而国家财政收入又主要来源于人民所缴纳的税收
可以预料,随着十八届四中全全会《决定》提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研究热还会继续升温。法学界一直为法治努力呼吁,但在近几年的善治研究热中迅速转向,不能不说善治研究热对于法治的影响非同一般。
(3)法治的善是客观的善。因此,作为国家治理的方式,正确的且安全的提法不是善治优于法治,而是法治才是最大的善治。例如, 有学者认为,法治作为善政的一种方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而善治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在一个利益和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不是简单地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而是通过多种途径沟通、整合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观念,不是简单采取判决的方法,而是通过谈判、调解、妥协等多种方式,化解冲突。事实上,虽然善治研究者大都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共治,但是也有个别学者就特别强调执政党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并认为善治的实现在于执政党的道德自觉。对于善治,人们在理解上存在巨大分歧,虽然每个人都向往善,但是在善为何物的信念上存在尖锐对立。事实上,在英语中, good governance主要是指一种现代理想的政治模式,即民主法治的治理模式。
将自己的观点通过对历史作描述性的语句表达出来,极易误导读者视听。善治与法治比较而言,法治是一个具象的实体性概念,而善治则没有具体实指,是一个抽象的非实指性概念。
(4)法治的善是可预期的善。第四,将善治作优于法治的理解,将导致德治优于法治的观念再次抬头。
(2)法治的善是民主共识的善。不过,大多数法学学者在追捧善治研究热的同时还是保持了专业性的谨慎,他们在一般意义上接受善治优于法治观点的同时,对善治还是作了限定,即在善治前面加上了良法 两个字,试图以良法来限定善治。
根据善治研究者关于善治的定义,治理之所以为善治,除了可以理解为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合作,也可以理解为治理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前者是指治理的过程,后者是指治理的结果,而从善的方面理解,或者还可以做前两者兼而有之的理解。显然, 在这种论证过程中,善治是非常理想的治理,法治远不如善治那么美好。既然善治是善的治理,而法治也是人类所公认的一种好的治理方式,那么善治与法治的关系就成为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可以说法治是善的,所以法治是制度的理想,但不能说,善是善的,所以善是制度的理想。
无论如何,共识的善总比有分歧的善要好。甚至还有学者表达得更为直接,认为民主和法治几乎直接意味着政治的合法性,这一观点在进入21世纪后已经被善治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所代替。
民主法治的治理模式是建立在治与被治关系的平等基础上, 排斥非民主国家good governance概念的使用可能。人们在善为何物的信念上的尖锐对立,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法治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形式性,被善治的主观性、不确定性和任意性所消弭和代替。
由于善字的确可以承载人们许多理想的和美好的元素,因此被大多数学者作了优于法治的理解。法学学者更集中关注善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在善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大都响应了善治优于法治的观点。
然而,也不难看出,善治概念中的善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善, 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善。而善治概念兼具工具性和价值性,其工具性与依法治国相连,其价值性与法治有关。这种情形在善治之善的定义被执政者垄断时尤其容易发生。笔者以为, 这种抑法治而扬善治的学术倾向,将会给中国法治化的进程留下不小的隐忧。
无论如何,确定的善总比不确定的善要好。无论如何,可预期的善总比不可预期的善要好。
第二,将善治作优于法治的理解,将导致执政者之政治责任被规避。而公众在精英的误导下,在集体无意识的作用下,将对民主和法治的追求转化为对不可名状的善治的追求。
良法善治的提法,多少也反映出法学学者在单独使用善治这一概念时的警惕和担心。无论如何,客观的善总比主观的善要好。